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要求農委會立即依法行政!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18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鑒於動物保護法明文規定寵物買賣業者販售寵物,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違者可開罰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然經查,自100年修法至今,全國開罰件數竟僅9件,總金額僅32萬元。事實上,走一趟各地方寵物店可以發現,許多業者不是沒有告知消費者買賣寵物必須植入晶片,就是以「動物還小,不適合植入晶片為由」,打消消費者植入晶片的要求。法律賦予主管機關針對違法業者稽查、開罰的權力,然40個月全國竟僅開罰9件,不僅令人感到訝異,也難收法律預期效果,實在令人難以接受。若「寵物植入晶片」政策難以落實,流浪動物問題將更難獲得解決,未來政府勢必得付出更龐大之社會成本。爰此,建請行政院農委會,「依法行政」,並於一個月內展開「稽查專案」,務必使立法美意能夠貫徹落實。

100年修法至今

違反動保法第22條之2地1項規定遭受裁罰之件數及金額

縣市別 100年 101年 102年 103年至今

台中市 1件 / 2萬元 0 1件 / 2萬元 0

台南市 1件 / 4萬元 0 1件 / 2萬元 0

高雄市 0 0 1件 / 4萬元 0

桃園縣 1件 / 4萬元 0 1件 / 4萬元 0

花蓮縣 1件 / 4萬元 1件/ 6萬元 0 0

其他縣市 0 0 0 0

總計 4件 1件 4件 0件

說明:

一、 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2第1項明文規定:「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之買賣業者,其寵物來源,應由取得許可證之寵物繁殖場或寵物買賣業者供應之;並應於完成晶片植入後,始得買賣或轉讓他人。」,違者可依28條開罰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及令其限期改善。然經查,自100年1月上述條文適用日起至103年3月共計40個月,全國因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2條之2第1項規定而遭到第28條開罰案件之件數合計僅9件,總金額32萬元。

二、 我國流浪動物增生問題嚴重,目前流浪動物來源第一名為「流浪動物再繁殖」,第二名為「飼主任意棄養」。針對上述兩項問題,政府以「推行節育」以及「寵物植入晶片」為主要政策。立法院亦於100年通過動保法修正,明訂寵物業者販賣寵物給民眾時,必須先替寵物植入晶片使得販售。寵物業者販售寵物幼犬予消費者應先植入晶片,可謂是最上游、最容易把關的一道城牆,一旦寵物進入各消費者的家庭中,要進行晶片查核,困難度就增加許多,稽查人力及經費也會倍增。

三、 事實上,走一趟各地方寵物店可以發現,許多業者不是沒有告知消費者買賣寵物必須植入晶片,就是以「動物還小,不適合植入晶片為由」,打消消費者植入晶片的要求,致使立法美意無法落實。法律賦予主管機關針對違法業者稽查、開罰的權力,然40個月全國竟僅開罰9件,不僅令人感到訝異,也難收法律預期效果。

四、 若「寵物植入晶片」政策難以落實,流浪動物問題便更難獲得解決,未來政府勢必得付出更龐大之社會成本。爰此,建請行政院農委會,「依法行政」,並於一個月內展開「稽查專案」,務必使立法美意能夠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