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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龍家事外勞政策 刊載者:江惠貞委員 刊載日期:2014/04/22

案由:

本院委員江惠貞,鑑於勞動部反對訂立《家事服務法》專法,其理由

主要有二:

一、 家事外勞係在家庭中提供勞務,有別於一般廠場,因此要比照一般勞工適用勞基法等規定,恐有窒礙難行之處。

二、 家事外勞其例假、特別休假、事假與病假等假別,當勞工休(請)假時,家庭恐出現人力不足之狀況,因此須同時有喘息服務或居家服務等配套措施,不應貿然比照勞基法。

說明:

憲法第七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事實上,憲法第七條保障的不僅僅是中華民國國民,實際上也是揭示我國「人人生而平等」之核心價值。

勞動部既然基於上述兩項理由反對立法,便應當主動提出有力之理由說服大眾。爰此,建請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香港、新加坡、韓國對於「家事外勞」之管理政策,以玆對照並作為立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