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必達破產 存託股份補償機制未能有效保障投資人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05
案由: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爾必達聲請破產案,憂心金管會措施未能有效保障TDR投資人權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爾必達聲請破產造成台灣投資人損失,籲請金管會重視。金管會雖已要求爾必達必須無條件對流通在外5,290萬單位的TDR,以聲請破產前一月平均收盤價6.95元收購,共計3億4千9百萬元多。若無力收購,則爾必達股票的存託機構(第一銀行)將出售存託股分,再依比例分配給投資人。然金管會並未告知,爾必達存託股份出售後,能獲得多少現金,以彌補投資人該獲得的損失,實已造成投資人恐慌。如此以存託股份補償投資人的機制,顯未能有效保障TDR投資人權利,故有修改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