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應要求所有國內銀行獲得雷曼償還之債務,以最高
刊載者:李桐豪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15
案由: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美國雷曼兄弟控股公司開始對債權人進行償債一事,籲請行政院重視並維護台灣投資人權益。雷曼兄弟日前宣布,3/6脫離破產保護,4/17起以剩餘資產650餘億美元償還債權人債務,而國內持有雷曼連動債的銀行也表示將透過律師向雷曼求償。本席擔心,國內銀行代位求償,獲得雷曼償還債務後,不會返還給投資人。由於台灣投資人持有雷曼連動債達400多億台幣,雖多數已與銀行和解,然獲賠比率僅兩成,相較於香港八至九成賠償率,實在過低,且當初購買時,多未獲承作銀行提供充分資訊,因此本席認為,金管會應要求所有國內銀行獲得雷曼償還之債務,以最高比例返還與投資人,維護投資人權益,特向行政院質詢之。
說明:
一、根據銀行公會統計,至3/5為止國內連動債已處理完案件達66,407件,62%為庭外和解,賠償金額僅兩成,且僅對年紀70歲以上、學歷在國中以下和有重大傷病者提高賠償率,對多數投資人權益置之不顧。
二、和台灣相比,香港金管局要求香港承銷連動債之銀行,以本金回購計畫向香港投資人進行回購,使投資人本金回收率達85%~96.5%,遠高於台灣賠償率。
三、台灣國內銀行所持有之雷曼兄弟產品達400億台幣,而台灣投資人持有之雷曼兄弟產品亦達400億台幣,因此國內銀行有可能優先對其所持有之債權進行求償,罔顧投資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