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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激勵措施之法律視範必須務實可行_質詢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27

2012年初最火紅的企業非王品莫屬,第一天掛牌(掛牌價為340元)就以每股492元坐收,王品集團的成功與員工入股息息相關,足見「分享經營成果」是企業成功之重要因素。

因此,員工激勵措施之法律視範必須務實可行,尤其在國際需材若渴的今日,如果台灣無法留任精英人才,則馬總統的「活力經濟」、「科技創新」、「樂活農業」將淪為空想。

現在就讓我們檢視現行「員工激勵措施」之規範和可行性:

一、員工分紅配股:

員工透過員工分紅取得股票雖無庸出資,惟因員工分紅配股以公司有盈餘為前提,而不適用於有虧損或新設(而尚無盈餘)之公司。

二、員工庫藏股:

一般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均得發行員工庫藏股,而員工雖得以較市價低之金額取得公司股票,惟因買回庫藏股有資金壓力,而不適用於有虧損或缺資金之公司

三、現金增資:

員工雖得以較市價低之金額(公開申購70%/詢價圈購90%/競價拍賣90),但認購之部份僅限於當次發行之10-15%。除高價股外,誘因不足。

四、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仿國外之EMPLOYEE STOCK OPTION設置;惟該項措施雖因其執行價格較日後市價低而有誘因外,對於2年虧損之公司不適用,對高階經理人亦形同虛設。理由如下:

1. 執行後須立即繳稅:

例如: 假設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執行價格為20元,而員工實際執行認股權憑證時之公司市價為120元時,則執行時,視同該員已有100元之收入而予課稅

2. 高階經理人執行時有內線交易之疑慮

證§157-1規定:內部人、準內部人及獲悉消息者,於實際知悉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股票買入或賣出。由於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買入股票而有內線交易之風險。

3. 6個月內不宜出售(以避免「歸入權」)

由於金管會99年10月27日金管證交易第0990042867號規定:「公司內部人行使員工認股權屬「買進」取得股票。

證§157(1)又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

因此,高階經理人為避免觸犯「歸入權」之規定而被登載於股市觀測站之風險,多於執行6個月後才出售股票。

但因當時股價無法預知,為避免6個月後出售股票時,其市價低於課稅時之市價(例如:120元),而被課徵較其「實際所得」高之稅(例如:無100元之所得,却按100元所得課徵),高階經理人多不願擔負內線交易及違反歸入權規定之風險而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五、限制型股票

本(101)年1月4日通過公司法第167-3條及第267(8)條。據此,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型庫藏股或新股。

但因:

1. 2年虧損之公司不適用;

2. 相關稅賦規定未定;

3. 非公開發行公司不能發行限制型新股

4. 高階經理人對於歸入權、內線交易等疑慮未除。

限制型股票能否替代其他員工激勵措施為台灣留住人才而有疑義。請行政團隊以更開闊的胸襟務實規畫,為台灣留住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