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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屆第一會期總質詢(經濟組)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27

立法委員李貴敏

第八屆第一會期總質詢(經濟組)

台灣曾是亞洲四小龍之首,曾幾何時,台灣竟淪為四小龍之末!我們這些經歷過的人,心裡都感概萬千!

自2008年馬總統執政後,即強調財經內閣,此次又提出「黃金十年,活力經濟」的願景;人民也用選票認同馬總統的理念,希望財經內閣成員們不要辜負國人的期許,務必落實「黃金十年」的願景,讓台灣重拾榮耀。

今天的質詢,與其說是「質詢」,不如說是「提醒」和「檢討」。

依據最近這段時間的觀察,行政單位至少有下列事項應予加強:

一、溝通

不論是部會內部、跨部會、與立法院或國人之溝通,行政單位都可以再加強;

「美牛案」就是缺乏溝通的最佳實例。經濟部職掌國際經貿事務,竟然遲至2月底才上呈WTO相關規範,坐視農委會及衛生署被炮轟,並任由國人誤解美牛進口是進入TPP之門票。

本席因關心WTO相關規範是否已正確呈報而向經濟部查詢,竟得到經濟部回覆「相關情形因係內部會議密件資料,仍未符解密條件,尚難提供。」

請問施部長:

WTO規範(包括:SPS及DSU),歐盟案例均為公開資料,除非經濟部報告內容與公開資訊或國際法規不符;否則,何來「機密」可言,又何以「不能公開」?

二、務實:

本席用二個案例,說明台灣目前法令缺乏「務實性」:

(一)「限制型股票」:

經濟部在今(101)年1月4日修正公司法時增列:

-§167-3:

「公司依第167-1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即:員工庫藏股),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最長不得逾於二年)內不得轉讓」。

-§267:

「…8.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應有…之同意行之」(即:得專為員工發行股東不得認購之新股)。

由於,公司法§167-1規定:員工庫藏股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5%。而證交法§28-2(2)則規定庫藏股買回比例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

請問施部長:

1、「限制員工權利之庫藏股」之發行比例究竟是5%,還是10%?

2. 是否事前曾與財政部溝通並確保其稅賦機制不至阻礙此項誘因?

(二)公平法新修之「寬恕政策」

公平會因應面板「價格聯合」之違法、於去(100)年11月23日效仿國際規範修正公平法並增列「寬恕政策」。惟因其罰責依舊(亦即:違反者僅被課處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之罰鍰,祇有在情節重大時,才可被課徵上一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而違法者之刑責亦限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以經主管機關命其停止、改正或更正,而逾期未停止、改正或更正者為前題);其較諸美國得課處「100萬美元」以下之罰金及「10年」刑責顯然偏低。

請問吳主委:

1、有任何企業會為了免除區區新台幣5萬至2千5百萬元之罰鍰,而自曝於國際鉅額罰金 ,民事賠償及重大刑責之風險嗎?

2、如果不會前開「寬恕政策」之務實性何在?

(三)電子投票

公司法修正後,資本額一百億以上、股東人數一萬人以上之公司,強制採用電子投票。惟經濟部對於電子投票相關之行政函釋,彼此有所衝突,主管機關應於確認所有函釋互不矛盾後,再要求公司採行電子投票新制,以避免實務之困擾。

請問施部長:

您是否知道經濟部對於電子投票所作的函釋有比此衝突之情形?電子投票中,放棄表決之表決權數,是否計入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

三、國際化:

台灣為國際社會之一員,法令規範之國際化刻不容緩。

1、「限制型股票」

立法理由表示公§267(8)係「參酌國際趨勢」增訂,惟國外類似機制並未限於public offering company而多用在start up公司。

請問施部長:

公§267(8)既是參酌國際趨勢,何以限制「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僅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2、「價格聯合行為」

他國多認「不論價格聯合有無正當性」均屬違法,但我國現行公平法規定容易誤導國人,以為僅需取得核准價格聯合亦屬合法。

請問院長:

日後修法時可否明確規範,以免誤導國人?

四、開創性:

1、Limited Partnership(有限合夥)在歐美行之已久,它的基本概念主要就是由經營管理者擔負經營責任並負無限責任;而投資者則不參與經營,並僅就其投資金額負責。Black Stone Group和Bloomberg L.P均採「有限合夥」方式。

日本1992 通過的「投資事業有限責任組合」亦類似美國「有限合夥」組織;紐西蘭亦有類似組織及規範。至於台灣的「兩合公司」亦類似有限合夥之概念。

記得經濟部曾於本(101)年3月19日(經濟委員會第五次會議)表示:陸資來台之顧慮及管制重點是:

1.限制陸資不得控制被投資公司(包括:不得擔任或指派經理人,或其指派之董事不得超過其他股東指派之董總人數等);

2.陸資管制之方法係追查其資金來源,但是由於申報人是投資人,其並非台灣人所以如有申報不實時,也祇能撤銷核准而已。

假設上述確為經濟部及國安局之主要考量為上述二點,

請問施部長:

1、似乎「兩合公司」應可解決該問題(也就是陸資得投資兩合公司作為有限責任股東),而無庸堅持採用正面表列之限制規範?

2、撤銷核准顯然不足以保障台灣企業嗎?

最後,國人對於陳院長所組成的財經內閣有高度的期許,期望院長能有積極作為,讓行政院成為一個有擔當的大有為政府。柴契爾夫人曾言:「People may hate you today, but they’ll thank you for generations.」僅以此句話。與院長分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