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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近日「文林苑都市更新爭議」乙項,尚祈內政部釐清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02

說明:

一、 鈞部為「都市更新條例」之主管機關,對於都更個案知之甚詳。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之規定,都更實施者就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遷而屆期未為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得請求地方政府代為拆遷。台北市政府既係依法拆遷,何以 鈞部回應媒體時,未直接釐清,導致民眾誤解 鈞部與市政府互踢皮球?

二、鑒於都市更新涉及人民之居住權益,建請 鈞部務必具體檢討都更劃定前、審議中與核定後之規範(包含:意見表達與權利救濟等),並會同地方政府全面檢討其執行與監理機制。

三、此外,由於都更法令繁雜,民眾未必了解。茲為避免不必要之誤解與民怨,建請 鈞部加強都更法令之宣導與資訊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