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委員會】卸任元首在監人權之檢討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09/24
依據目前監獄行刑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在監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斟酌情形,報請監督機關許可保外就醫或移送病監或病院。」同條第三項並規定:「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之內。但移送病監或醫院者,視為在監執行。」因此,受刑人在監內如無法獲得適當醫治時,始得進行「戒護就醫」(即:在監獄管理人員戒護之下,將受刑人送往有合作關係之醫院進行醫治),或「保外就醫」(即:受刑人不受戒護,出監就醫)。
由於「戒護就醫」與「保外就醫」對於受刑人人身自由限制程度以及在刑期之計算上有極大差異,因此法務部對於「戒護就醫」及「保外就醫」之評估方式及進行程序,應進一步的說明,以消弭社會大眾之疑慮。
陳前總統為我國卸任元首,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量給予禮遇之措施,如此一來不僅能夠使陳前總統的健康獲得最適當的照料,更減輕社會因此議題所引起之諸多爭議。
因此,若陳前總統符合「戒護就醫」或「保外就醫」的程度時,就應該依法為之。當然,對於超出合法範圍以外的要求,法務部也應該堅守原則、秉持專業,不可以因為政治壓力或社會輿論而做出違法之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