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制委員會】撙節開支、躬為表率─監察院預算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11/05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對行政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以為民監督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本此,監察院理應躬為表率,審慎編列並執行預算。
依據監察法第3條之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監察院並於「巡察業務」項目下編列153萬元預算出國考察。惟依「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之規定,巡察之目的係調查中央、地方機關與公務人員有無「違法失職」之情事,出國考察與巡察應無直接關聯。縱然假設出國考察為監委職責所必需,監察院亦已編列327萬元預算供出國參與國際會議使用。故於巡察業務下另編列出國考察經費,似有重疊情事。
此外,監察院102年度編列預算1376萬元欲汰換16輛公務車,惟查其中15輛行駛里程未達10萬公里,似無汰換之必要。甚且,監察院制定之「監察院監察委員使用車輛規定」將「支援婚喪喜慶」之私人事務列為公務車使用事由,亦有礙社會觀感。監察院宜重行檢討公務車的汰換計畫與使用規範,以符民眾期待。
監察院既職司監督行政機關作為,必先以更嚴格的標準檢視自己。期許監察院應撙節開支,戮力執行職務,以發揮監督各級機關之機能,作為各機關之表率。
【備註】
今(6)日中國時報「監委自肥也該砍」之報載中之「到底是監委比較忙,還是立委比較忙?」,係引述葉宜津委員之質詢,與李貴敏委員無關,謹此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