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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委員會】權衡多方權益保障 確保夫妻財產利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2/11/22

民國96年民法修正,將第1030條之1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定性自「一身專屬權」改為「一般財產權」。依據立法理由顯示,該次修法係為保障「交易安全」、「債權人權益」及「弱勢配偶之繼承人」,使相關人等得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然而,上開立法之美意卻遭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濫用。自法律修正以來,相關公司不當運用法制,代位請求財產差額以遂行債權,使無辜的配偶為他方清償債務的不公現象時有所聞。

本院立委或有主張再次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將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定位為一身專屬之權,以徹底杜絕上開問題者,然因此修法方向將牽動夫妻、債權人、繼承人等多方權益調整,修法不可不慎。

況且,修法需要時間,當前燃眉之急應是在法律修正之前,先行在體制內找尋可行的解決之道,以保障深受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困擾之廣大民眾。

按民法第1011條,債權人聲請法院終止法定財產制,法院「『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準此,倘法院認為依聲請變更債務人之夫妻財產制,將使債務人配偶陷於窘境者,法院「得拒絕」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即可杜絕債權人代位主張財產分配之可能。

其次,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夫妻剩餘財產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從而,縱使債權人請求分配財產,法院仍得權衡、調整分配數額,而非僵化地一概允許債權人主張。

準此,當前民法已設定兩道制止閥,若法院得積極利用之,靈活權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無辜配偶之權利,則當前金融機構與資產管理公司不當運用法制,造成無辜配偶為他方償債的不公情形將大幅減少。

因此,在相關法律未修正之前,司法院應使各級法院正視上開社會問題,督促法院積極行使裁量權,以維護公平,避免當初立法者欲保障債權人及繼承人之美意遭濫用,而衍生更多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