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示本法之目的為「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及「合理利用個人資料」。然自個資法上路後,因其規範模糊,民眾難以理解,為避免觸法,民間祇能劃地自限,妨礙企業經營,導致社會成本增加。
舉例而言,個資法要求蒐集、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需限於「特定目的」,法務部因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列舉182項「特定目的」。然而,該「特定目的」內容不但籠統僵硬且與實務脫節,導致民間難以適用。
以「採購」為例,其可能涵蓋法務部所列182項目中之「財產管理」、「商業與技術資訊」、「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及「採購與供應管理」。就此,民間究應勾選所有相關項目,或得自行訂定「特定目的」,已有不明。
何況,法務部成員均無商業經營經驗,與其任由官員空想訂定不符實務需求之規則,不如由民眾自行判斷,以避免妨礙民間交易。就此,法務部陳次長於2012年12月26日回覆貴敏質詢時,已口頭同意民間亦可選擇不適用法務部訂定之182項目,而自行撰定其「特定目的」。
另外,個資法第6條規定,與個人隱私特別密切之「特種個資」(例如:病歷、前科、性生活、健康檢查等),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利用之。對此,法務部擬修法於「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時破例,並表示其修法係參酌歐盟2012年「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草案第9條(g)款等規定訂定。惟查,歐盟雖允許為謀公共利益而蒐集特種個資,然其一併要求會員國應建制適當措施,以確保個資主體之合法權益(” Member State shall provide for suitable measure to safeguard the data subject's legitimate interests.”)。法務部逕將「適當措施」之規範棄而不論,恐嚴重侵害民眾之隱私。
個資法應是一部「個人資料『保護法』」,而非「個人資料『保密法』」,本法除要保護人民的「人格權不受侵害」外,亦應促進個資之「合理利用」。法務部應儘速解決個資法之各項爭議,避免讓原本立意良善之個資法成為擾民的惡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