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考量退休保障 維持年終慰問彈性
自去年十月以來,各界對於年終慰問金的合法性爭論不休。實則,依法定預算(即措施性法律)發放年終慰問金,確有其法源基礎,而無不法發放的問題。
然則,為避免年年爭議重提,以明文規定「年終慰問金」之發放依據才是長久之計。為此,行政院與考試院應共同研究制度化方式,以「確保退休權益」及「吸引一流人才」為目標。
就此,司法院釋字280號解釋指出:「國家於公務人員退休時,應給予適當保障,若其不能維持生活,自不應一律停止其優惠存款。」大法官慮及公務人員對國家的貢獻,確認國家有保障公務員退休生活之義務。
去年行政院以「2萬元」為支領門檻,與基本工資相去不遠,然基本工資並非勞工的平均薪資水準,且有相當勞工之收入遠高於此。政府以勞工的最低薪資水準評估對退休人員的保障,似有不妥。
此外,目前民進黨提案將2萬元之標準法制化,惟我國物價變動快速,自95年至101年已上漲9.05%,若立法固定給付標準,則國家對退休公務人員之保障,因不能因應物價上升而調整,恐有違釋字280號意旨。
再者,國家對公務人員之照護與勞工之保障不宜同調。照顧退休人員,乃國家吸引、留住人才的重要誘因,且依據司法院釋字596號解釋:「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不同,國家對二者退休生活保護,自亦未盡相同。」若政府僅強調勞工、公務人員齊頭式的平等,將無法吸引人才投入公部門。
最後,考試院表示,憲法第83條與釋字280號解釋標舉的考試院對公務員「養老」之照護義務,在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刪除考試院職掌「養老」事項後,已非其職掌。惟釋字596號解釋(修憲後作成)仍再次援引釋字280號解釋,並重申考試院有「保障公務人員退休後生活」之責任,從而考試院認其非公務員老年生活照護之主管機關,恐是誤解。
在此呼籲行政院及考試院,本年度年終慰問金發放方案已拍板,但是政府不應以此作為未來發給繩準。考試院應儘速會同行政院,仔細思索政府對退休人員保障基準,以吸引、留住一流人才。並每年評估物價漲幅,合理調整照護標準,以符憲法要求國家保障退休公務人員生活之意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