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完備公投制度 展現民主風範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03/19
完備公投制度 展現民主風範
公民投票之目的係在於強化主權在民之精神,而非使台灣社會淪為民粹;其意在防杜代議政治之弊端,而非取而代之;公民投票更係用以填補代議政治之不足,而非成為昂貴之政治工具。公投制度之修正唯有秉持此精神,方能有助於台灣民主之發展。
本次在野黨提案修正公投法重點之一為「降低通過門檻」,更有委員召開記者會表示台灣之公投法為全世界最嚴之公投法。惟從公投法之標的與範圍而言,台灣除有全國性公投外,其標的更廣納憲法、法律、立法原則及重大政策,實較西方民主國家(義大利、瑞士、法國、英國、日本、德國、美國)更為廣泛(參見表一)。
另就公投法發動主體而言,我國之公投可由人民、總統或國會發動,發動方式亦較西方民主國家更為多元,也是少數可由人民發動公投的國家之一(參見表二),顯見台灣之公投法,絕非世上最嚴。
此外,在野立委所提之另一修正重點為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部份委員表示行政機關不應就公投內容做事前審查,世界各國亦無事前審查機制。
惟查,人民有發動公投權之國家多有事前審查機制(參見表三),如瑞士公民之提案須先送交聯邦秘書處審查,義大利公民之提案議須先由憲法法院進行審查。此外,法國之公投如係由國會所提出者,亦須先由憲法委員會進行事前審查。根據中選會表示,辦理全國性公投需花費約八億台幣,為避免社會成本不必要之浪費,亦同時參考國際之法制與經驗,公民投票仍宜設置事前審查機制。惟如何提升事前審查機制之公正客觀獨立性,才應為未來公投法修正之討論重點。
完善的公民投票制度是民主國家的重要指標之一,期望行政院能夠先行整理蒐集各國公投之制度與實施經驗,以利未來公投制度之修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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