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行憲法界線 落實依法課稅
憲法第19條明白揭櫫政府應依法課稅,以確保人民之財產權保障,此為憲法所劃定的政府課稅權限界線。過往財政部已因多次公佈稅法解釋、補充函令,而遭大法官宣告其函釋違憲。每次違憲宣告,均造成稅捐法令空窗,行政、立法及司法資源之浪費,且侵害人民財產權。
關於人民土地所有權之保障,司法院釋字400號解釋明白表示,因人民之土地被政府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既成道路」,土地所有人將無法自由運用土地,其為公益之特別犧牲,政府應徵收、補償之。然因當前政府財政窘困,無力徵收,而該土地又因無法利用且無市場價值,故過往有部份民眾自願將土地低價賣給富商,從中獲得部份補償,而富商則將之捐贈與政府,藉以賺取土地價金與可扣除稅捐之間的價差。
財政部為遏止上述捐地避稅歪風,曾做出三號解釋函令限制所得扣除額僅得以公告現值之16%為限,因而遭釋字705號解釋以違反依法課稅原則而宣告違憲。
本次財政部因應釋字705號解釋之要求,提案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之4,授權財政部以「捐贈年度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作為訂定所得扣除額標準之依據。此條文表面上符合釋字第705號解釋「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之「授權」要求。然而,實質上,該授權並未達「具體明確」,仍違憲之虞。
例如,本次修正雖以「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作為避免財政部恣意發布扣除額認定標準之制止閥,然而,何謂「實際市場交易情形」?係指單一交易、全年度平均交易、或是隨機抽樣數比交易之情形?由於法未明文表示,仍給予財政部極大之操作空間,此次修法,僅徒具法律授權之空殼,全然未符合「依法課稅」之憲法要求。
稅務案件因涉及民眾之財產權保障及政府權力之行使界線,乃大法官解釋最常出現的案件類型之一。本次所得稅法第17條之4修正空白授權財政部訂定所得扣除額計算基準,恐已違憲。日後若生糾紛,恐再次遭宣告違憲、造成租稅空窗、徒耗行政、立法、司法資源。財政部日後推動稅務改革,應審慎評估,以細緻、類型化的規範,以符憲法與租稅正義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