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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制委員會】主動強化監理 根除不當催討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10

主動強化監理 根除不當催討

一直以來,新聞版面常常出現所謂「討債公司」以暴力或於債務人住家門口噴漆、撒冥紙等使其心生畏懼的方式討債的訊息。這些「討債公司」所追討的債權,除了來自私人借貸、高利貸以外,金融機構本身或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買受之不良債權亦是主要來源之一。據金管會銀行局之統計,自90年12月至101年12月止,金融機構出售之不良債權總金額高達1兆5422.3億元,已逾台灣102年GDP預測值14兆的十分之一。

茲為防堵金融機構將債權委外催討而滋生非法討債問題,主管機關已訂定「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禁止受託人以各種暴力或非暴力的滋擾手段催討債權,並規定受託人如有暴力情事者,金融機構得終止委託;對於經起訴之受託人則應立即終止委託。然主管機關若未確實要求銀行依上開規定終止催討委託,上開規定將僅徒具虛文。

除委託催討之規範外,針對購買不良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主管機關於今年3月14日修正「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要求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時,「應與買受人約定不得不當催收」,然該規定除未溯及之前已出售的債權外,亦未規定違反之效果,致成效有限。此外,主管機關對於資產管理公司不當催討之行為,迄今仍無管理、處分規範;相關法規之欠缺,恐形成政府防堵不當討債的漏洞。

此外,在93-94年間,曾發生金融業低價出售不良債權,而掏空公司之情。雖然,金管會已於97年訂定的「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要求不良債權出售以「公開標售」之方式為之。但由於該注意事項同時規定:「不良債權經公開標售而未成交者,得與參與競標之最高出價應買人議價之。」若金融機構負責人有意圖利特定投標者,仍可藉此圖利他人或掏空公司。是以,對於不良債券之出售及追討,相關機關仍應強加監督查核。

實則,不當討債之發生,與金融機構授信之評估及徵信不實習習相關。為從根源掃除不當討債問題,金融機構每出售一筆不良債權,主管機關即應檢視該債權之授信是否曾踐行評估、徵信機制,並追究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員之責任,以避免金融機構為衝高授信業績,而忽略風險管理,導致不良債權增生。

我國不當催討問題由來已久,主管機關應從不良債權的生成、監督、出售、追討等層面,積極檢討當前的法制缺漏,以避免造成治安及社會之不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