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解決地方自治爭議 完備公民投票制度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04/17
解決地方自治爭議 完備公民投票制度
地方自治之落實乃是民主政治發展之基石,國父孫中山先生曾於孫文學說中提及人民對於地方應當享有「創制」及「複決」之權。不論係全國性公投亦或是地方性公投,皆是直接民主、主權在民之最佳展現。
根據公投法第二條之規定,地方公投適用事項僅限於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及地方自治重大政策。日前呂前副總統於新北市所提之公投案「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燃料棒試運轉?」,業經新北市公投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惟依憲法規定,「電政」係屬中央主管事項,而呂前副總統前開公投提案以引發其得否以「涉及地方自治之衛生與環保事項」而成為地方公投標的之爭議。
依據現行公投法第38條之規定,對於直轄市、縣市公投審議委員會之決定,行政院如對該事項是否屬於地方性公投事項有疑義時,應提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本件地方公投案已送交行政院,行政院如有疑義應儘速送公投審議委員會認定,以避免社會之紛擾。
又,依同法第54條之規定,公投如果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上爭議或其他行政爭議,應依大法官釋憲或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故行政院亦可思考是否送交更為客觀獨立之司法機關進行解釋,以平息可能之質疑與爭議。
此次不論是核四的全國性公投抑或是地方性公投,皆使全國民眾共同關注我國的公民投票制度。期冀行政院能藉此機會重行檢視並完備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以促進我國民主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