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實資訊公開 落實金融監理
政府資訊公開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與監督,就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條開宗明義訂有明文。在保險及金融市場上,資訊之公開與透明更是強化市場機制,確保投資人權益的不二法門。
101年11月27日,保險安定基金以補助883.68億之條件標售國華人壽,為了支應上開資金需求,保險安定基金本年度預算將短絀136億元,其結餘亦從188億大幅縮減為51億餘元。此外,更需向金融機構借貸570億因應,實已無力再處理其他保險公司之財務問題。值此之時,主管機關更應強化對保險業者之監理及落實資訊透明,以確保投保人權益。
據「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保險業者的資本適足率應達200%以上,倘資本適足率在150%以上未達200%者,主管機關得命該公司限期增資或提出財務改善計畫、命停售或限制開辦保險商品、限制資金運用或給付負責人酬勞等;對於資本適足率不到150%之保險業者,更可為限制、減除董監事職務、命處分資產、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等處分。
然因金管會97年4月24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2031號函之規定,保險公司之資本適足率只要依「300%以上」、「200%以上」、「未達200%」三個等級揭露即可。導致立法院及民間無法掌握各公司之確實狀況,而無力監督主管機關是否依法行政。
尤其,適足率不足可能顯示該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過高,財務恐有問題。因此,相關數據更應精確揭露。例如,依台北高等法院99年訴字1324號判決, 94年國華人壽資本適足率為負100%,96年為負111%,97年更為負380.38%。然依主管機關之函釋,其僅須揭露「資本適足率未達200%」即可,如此不透明的資訊揭露規範,顯有不當。
再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行政機關之業務統計乃屬應主動公開之事項。各保險公司之資本適足率,既屬主管機關之業務統計事項,依法應主動公開。
此外,銀行局網站完整揭露本國各銀行各年度之資本適足率,使民眾得以輕易查詢對照,以作投資參考,同屬金融機構之保險業實應比照辦理,以確保資訊公開、透明。
資訊揭露是民眾與立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的重要基礎,也是金融市場穩定的前提。在當前保險安定基金已然用磬之際,投保民眾的權益僅能仰賴更完善的金融監理與健全的金融市場運作,期許主管機關應強化資訊之揭露,完整公開各保險公司之資本適足率,以落實金融監理、確保民眾投資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