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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外交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涯輔導機制 刊載者:李貴敏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18

退除役官兵職涯輔導機制

現在我國正戮力推行募兵制,但面臨人民普遍拒絕當兵,國軍招募困難的窘境。為打破此一困境,我們看到國防部在國家財政困窘之際,仍努力地欲爭取提昇國軍待遇,以提高國民從軍之誘因。

事實上,要吸引民眾從軍,除「待遇」外,「榮譽」以及「安定」亦是民眾的考量因素。惟自日前洪案爆發後,民眾對於國軍的「榮譽」或有疑慮,國軍自需仔細檢討,重建民眾信心。至於「安定」之要素,則指國家對於軍人退伍後的照顧,務必使其不因退伍而窮困潦倒,讓其得無後顧之憂地將青春歲月奉獻給國軍。

尤其,由於軍隊之性質特殊,為確保戰鬥官科年輕,法規對各軍階的從軍年限均設有限制。以目前國軍最欠缺的「志願士兵」為例,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4條第3項規定:「上等兵服現役最大年限十年。」同法第5條第3項更規定:「志願士兵除役年齡,為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軍旅生涯未能與志願士兵日後退伍的職業規劃相銜接,則期屆齡或年限期滿退伍時,正處人力成熟時期,且有成家立業之壓力,如果政府未能提供相關的職涯規劃保障,自然影響民眾從軍意願。

政府為辦理退除役官兵之輔導業務,設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辦理「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等事項。如果國防部欲全面推動、落實募兵制,便須與「退輔會」就士兵退伍就業輔導事項協調,讓士兵在營的訓練與進修事項,得與退撫會之就業、職業訓練相銜接,確保其得學以致用,並避免軍人「退伍即失業」之窘境。

此外,退輔會既職司退除役官兵之就業及職業訓練事項,推行相關業務自需配合募兵制政策仔細規劃。尤其募兵制度落實後,需要退輔會協助之退除役士兵數量將大增,且因士兵之退伍金較軍士官為低,軍官甚至有終身俸之保障,對就業輔導之需求不如退除役士兵之急迫。惟依目前「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第3條之規定,退除役官兵之就業安置順位,優先安置軍士官,其次則為軍事學校畢業生而依法服役期滿者,之後才是士兵。在目前規定下,既然退輔會就業安置係以軍階為主要考量,而未以就業安置之迫切性為衡量準則,民眾如何期待國家必定會照顧未來退役之士兵就業,若民眾存有上述疑慮,募兵制推行自有困難。

此外,除就業安置及輔導作業以外,國軍人才的留用與退伍後的續用也是國防部應努力的方向,尤其針對需要高度專業的醫療及科研領域。以中科院為例,中科院負責我國尖端國防科技之研發,為我國重要的科學研究據點。國防部於本年度5月6日於本委員會報告時,曾表示目前正刻正推動中山科學研究院行政法人化,以強化績效與科研能力。

對於法人化後,目前於中科院內部服務之軍士官,國防部應及早規劃,讓相關研究人員且屬軍人者,可繼續在中科院服務。而在推行法人化之前,中科院仍隸屬於軍備局底下,則內部人員因已屆滿服役年限或除役年齡者,國防部及退輔會應繼續安排其於中科院服務。

當前國家募兵制推動不順,與軍人退伍後之求職輔導、安置機制是否順暢有關。為順利推行募兵制,國防部應積極與退輔會協調,藉由國防部負責服役期間之輔導、訓練與進修,而退輔會則職司就業規劃與職業訓練等,兩者分工、銜接,以強化就業輔導機能,更藉以向民眾保證軍旅生涯結束後的就職無虞,減少民眾對軍人退伍後生活的憂慮,以提高其從軍意願,落實全面募兵之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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