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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京劇交流團來臺交流向行政院移民署專案質詢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14

專案質詢

案由:本院 林委員佳龍,就上月中國大陸京劇交流團來臺交流變更行程違法案,特向行政院移民署提出質詢。

說明:

上月一輛搭載大陸旅客的遊覽車在花蓮台11線翻覆,經查此團係由台北中興國劇團邀請、並由美利達旅行社組團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的京劇交流團(票友團),該團不但不具備「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詳列的文教專業人士及學生的專業資格,另據該團成員指出,事發當日他們是從高雄走東線北上前往花蓮,一直在趕行程,早上他們在高雄參觀一座廟宇,並在當地和路上各進行一次購物活動,足見其為假專業交流,實為觀光購物?赴花蓮參訪,並非教育部、移民署原核定行程,邀請單位未依規定任意變更行程,進行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並且未送主管機關備查,已違反前揭辦法許可第22條規定,除按「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活動須知」第9條規定,邀請單位邀請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或其眷屬或助理人員,主管單位三年內不得受理其申請案外,邀請單位亦應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100萬以下罰鍰,本案迄今未聞邀請單位與來訪人員遭開罰,本席要求移民署立即處理,並提供本案活動報告及調查報告,若有登載不實,將追究其責。移民署亦須對外公開懲處結果,並積極宣導,呼籲欲來台灣觀光的大陸民眾能循正常的觀光途徑申請,以嚇阻這種假藉交流名義,實則從事觀光的行徑。否則日後若發生類似事件,參訪團體違法在先,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將衍生更多糾紛,亦損及我政府威信。

另本席要求日後包括國台辦、海協會人員、各省(市)級團及其他專業人士來台進行專業交流,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隨時進行實地訪視、隨團或查核,若查出其有違反辦法許可第22條第1項規定之不當行為,應立即通報,並予以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