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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中案書面質詢 刊載者:林佳龍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3

書面質詢稿

101年4月23日(星期一)交通委員會邀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跨媒體併購的影響及處理原則」專案報告並備質詢。

林佳龍委員質詢:

旺中寬頻併中嘉集團案在媒體上報導沸沸揚揚,集中報導個案媒體事業的整併,其實該個案正好給台灣媒體一個改革的機會。面對台灣不正常的媒體事業生態,社會的討論不該集中在特定媒體的購併行為上,應該超越個案的討論,提出制度性的改革方案,所以他提出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修正,增訂對系統經營者股東人數之最低要 求。

為什麼旺中併中嘉案會引起社會這麼大的恐慌與爭議,因為這涉及到台灣異常的有線電視系統寡占的現象,這在其他國家是少見的。有線電視系統又以他的股份向金融機構質押借款,換句話說就是用社會大眾的錢在經營自己的有線電視系統,賺錢時經營者荷包滿滿,賠錢時由金融機構及人民買單,幾乎買空賣空。若是有線電視系統背後有受到外資及中資控制,恐會引發控制國內言論自由及國家安全的問題。

無論是系統台不能經營頻道,還是對銀行設質借款要設限,都在規範系統台不斷擴大成為大怪獸,但根本之道應釜底抽薪直接修改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讓股權分散化及透明化。

為避免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股權過度集中在極少數人手裡,並且著眼於特許之大眾傳播事業應擴大由公眾參與內部監督,實施適當的公司治理,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五款「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將系統經營者的股份透明化、分散化。政府受媒體監督,媒體應該受人民監督,修法第19條把股份透明、分散,容易受監督,不只對旺中併中嘉案,而是一視同仁受用全體。

另外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今年7月委員的任期將屆滿,旺中寬頻併中嘉網路案事涉媒體上中下游的集中整合將對內容多元性造成重大影響,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即將換屆,多位委員即將出缺,目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已處於看守階段,不應對重大政策做出決定,旺中寬頻併中嘉網路案應讓第四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決策,方能減少外界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