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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並明定不實廣告代言人及見證者連帶賠償責任 刊載者:林國正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22

案由:本院林委員國正,鑒於代言廣告日趨興盛,部分不實廣告內容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例如諸多減肥及健康產品跨大不實甚至有假嫌疑。但國內現行法令對於代言人廣告不實的罰則不臻明確,致使不實廣告爭議頻傳,明顯危害民眾健康與消費者之合法權益。因此,建請政府相關單位應重新檢討並明定不實廣告代言人及見證者應對消費者權益之侵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以加強化妝品,健康食品,藥品,減肥食品等食品衛生廣告之管理,以有效嚇阻不實廣告之代言,確保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大多數之消費爭議皆是因消費者誤信知名公眾人物或專業人士之推 薦而購買商品,例如史雲遜生髮案..等。有鑑於國內保健食品廣告誇大不實,攻占各大報章雜誌版面與電視購物台,致消費者糾紛層出不窮,政府相關單位應盡速修訂公平交易法,明定不實代言人對於消費者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2.世界先進國家對於代言廣告都有明確規範,例如:加拿大廣告標準協會自1972年即已開始實施廣告撥放的預審制度,所有代言廣告需先送審,確定代言人通過產品使用受益並獲得播放許可證後才可放映之外,依加拿大政府頒布的【加拿大廣告標準準則】規定,代言不實的見證人須負民事或刑事責任。因此對於我國廣告不實之浮濫,明確規範廣告代言人之責任,行政院暨相關部會應儘速進行檢討與相關法令之修正,以為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