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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豬農切結乃相關單位卸責行為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03/23

案由:

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農委會自101年3月14日起祭出之「養豬場違法查驗強化措施」,認行政主管單位有推卸相關把關責任予畜牧業者之嫌,於此提出質疑。中華民國養豬協會支持此項政策之自律行動雖值得讚許,惟面臨國內肉品有無瘦肉精之問題,政府應加強查核,負起為人民把關的責任,其卻把責任推卸給畜牧業者,顯有失公允;再者,依現行之動物用藥管理法,未規定可以公佈使用瘦肉精的畜牧場,業者若被驗出瘦肉精,並不會曝光,而不配合簽切結書者,反而會被公佈,此項政策在相關配套措施尚未擬定完備之前,顯有不公平之情形,是以本席特以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近日美牛驗出瘦肉精,消費者人心惶惶,現在就連國產豬肉也驗出含有毒性比萊克多巴胺更強的「沙丁胺醇」。為了圍堵瘦肉精風波,農委會於101年3月13日表示,翌日起將全面要求豬農出豬前,須附「無瘦肉精」切結證明,即「本牧場不使用乙型受體素聲明書」,保證無使用瘦肉精,假如養豬戶不願意簽署,肉品就無法販售,甚至公布負責人姓名及電話;而簽下切結書仍使用瘦肉精者,不但要接受巨額之行政裁罰金,可能還要面臨刑事責任。

二、中華民國養豬協會理事長楊冠章表示:101年3月8日養豬協會北上陳情之後,農委會做出這樣的決定,養豬協會將全力支持;其所為之聲明與其所發起之自律行動雖值得讚許,惟面臨國內肉品有無瘦肉精之問題,政府應加強查核負起為人民把關的責任,其卻把責任推卸給畜牧業者,顯有失公允。農委會並表示,以市場機制來看,切結書有助於控管國產豬純度,惟此項控管之責應屬政府單位之責任範圍,其卻將之全數加諸於養豬業者承擔,顯有推諉卸責之嫌,行政單位應加以檢討改進。

三、再者,依現行之動物用藥管理法,未規定可以公佈使用瘦肉精的畜牧場,業者若被驗出瘦肉精,並不會曝光,而在新制要求養豬業者簽屬切結書之政策下,不配合簽署切結書者,反而會被公佈,由此可知,此項政策在相關配套措施尚未擬定完備之前,顯有不公平與矛盾之情形,行政單位針對豬肉含有瘦肉精此一重大議題不僅有推卸把關責任之嫌,相關之配套措施亦尚未擬定完全,本席特於此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