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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尚未通報WTO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04/20

案由:

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自2010年6月簽署,於同年9月12日生效實施,並於2011年1月1日早期收穫計畫貨品貿易開始降稅,迄今已一年多卻遲未依世界貿易組織對於區域貿易協定之透明化機制規定進行完整通知(Notification),仍僅停留於早期通知(Early Announcement),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1.依據WTO對於區域貿易協定之透明化機制規定,區域貿易協定之完整通知需盡早作成,依規各協定成員國需於區域貿易協定簽署完成之後,或是任一協定成員國對協定部分內容作出適用的決定之後,即向WTO作正式通知;或是協定成員國間偏惠待遇適用之前,皆需向WTO進行完整通知,並無排除過渡性協議的通報義務。

2.台灣與中國於2010年6月29日簽署ECFA,同年9月12日生效實施,並於2011年1月1日早期收穫計畫貨品貿易開始降稅,兩者之間已有實質偏惠待遇之適用,但是對WTO目前還是停留在早期通知階段,未依WTO有關區域貿易協定之規定,對各會員國進行完整通知以供檢視。

3.美國貿易代表署日前公布外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中指出,台灣與中國雖已簽署ECFA,但直到今年2月,會員國皆尚未收到關於ECFA之正式通知,使得美國將此事件納入台灣與美國間的貿易障礙。政府遲遲不將ECFA通報WTO,是否將ECFA視為國內協議?是否台灣因此違反WTO會員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