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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後續談判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11

案由: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所謂「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於2012年4月26日在淡水舉行的第3次ECFA例會,會後我方談判代表的經濟部次長梁國新僅對於在第8次江陳會時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協議與海關合作協議表示樂觀,漠視談判內容對我國產業之傷害,與即將造成門戶洞開之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經濟部次長梁國新會後表示,將對於兩岸石化合資業者成立公司進行評估,在石化技術方面,我國保有領先之技術無疑,而技術領先實為在產業存活及獲利之重要因素,若貿然同意兩岸石化業者合資成立公司,我國此一優勢將不復存在,政府應審慎評估該風險並尋覓防治之道。

二、有關兩岸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台灣以「台灣貿易中心」為名的「外貿協會」在中國北京設立辦事處,實質上,對台灣對中國之貿易並無太大助益。而中國以「商務部」轄下的「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至台北設辦事處,雖然對於提供雙方企業投資與貿易相關服務具有正面意義,然而,中國以商務部下轄單位設立辦事處後,中國經貿官員將不需入境許可即可進入台灣,造成我國門戶洞開,中國福建省長蘇樹林在台招商收買人心之事件將不斷重演。更甚者,可能導致我國商業機密或重要訊息外洩,使我國失去資訊優勢之地位。

三、本席長期關注台商在中國投資之保障,希望台商在中國投資不論財產或人身安全都有保障,這些都倚賴中國的法律來保護,然第3次例會卻仍未有定論,台商在中國的保障又是一個未定數。

四、而有關爭端解決機制,一般而言,最公平有效的方式就是經由法院來解決,其次是經由第三公正人士的仲裁,再次之才是經由雙方的協調解決。調解是最後不得以之解決方式,最無法律效力、費時費力且不一定有效果。兩岸經貿糾紛仍維持以調解的方式解決,我國與中國之經貿實力差異甚大,如何以調解的機制取得我國應有的權益並予以保障呢?顯見目前的機制對國人的保障相當不足。

五、馬總統於ECFA簽署前一再向農民承諾,中國農產品絕對不會零關稅進入台灣,惟於此次例會後,政府對此問題卻稱「現還未確定」,顯已考慮開放中國農產品進口之打算,表示馬政府政見謊言又一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