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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向民間購電契約不合理卻未尋救濟之道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05/11

案由: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台電向民間購電價格異常過高,不符市場價格之決定過程,繼上次提出質詢至今,仍未能收到台電提出其與民間電廠所簽訂之購電契約文本,著實令人困惑與懷疑。本席本於為國家無償服務之心,法律能力上亦尚稱堪負此等工作,極欲為台電尋求契約法上相關救濟之道,卻被拒於門外。是故合理推測,台電的保證獲利政策當中,存有相當多之可議甚至是不法之處,特針對此提出質詢。

說明:

一、台電向民間購電契約是否曾從民法上「情事變更原則」出發,審慎評估如何捍衛自己應有的權益,已為本席上次質詢中指出。又嗣後,本席本欲從契約法上從頭研究其它解決之道,卻反而被拒於千里之外,不得其門而入。台電至今以各種方式拖延阻擋國會取得契約之原本,並進而研究以發現真相,其心可議。

二、本席一再指出,台電與持股的相關公司(如星能等),存有所謂的「保證獲利二十五年」,更造成該等公司的競爭力遠遠不及於單純民營之電廠。而其間最可能受到上下其手之處,即為其營業維護費率之計算。而這部分資料迄今仍然為台電所細心呵護著,是故本席合理懷疑,台電多年來藉由這部分費率的濫行利用,將不法利益運送至其所持股的相關公司,藉以打造退休員工之享樂天堂。

三、若真係如此,則似可能構成刑法上公務員圖利罪,蓋台電員工有落入刑法上公務員之可能(視其所職掌內容而定),圖利罪不限於需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亦不若受賄般需探究對價關係。本件情形,如真為本席之所理解,似已然構成,而不容相關單位能空言商業機密遲遲不願提出文本,甚至有司法單位介入調查或起訴之空間,是故特此提出本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