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近來多起酒醉駕車造成車禍事件層出不窮導致許多傷亡,多少家庭因此破裂,令人不勝唏噓! 雖然酒駕肇事者自己一時的自私不負責任的行為造成別人家庭的破碎,著實可惡,然而國家有保護其國民的義務與責任,亦責無旁貸。希冀喝酒者自我克制主動放棄酒後開車,無異於緣木求魚,且有任社會大眾之性命安全操之於喝酒者當天之良知而定,未免過於草率,國家自應從保護網的角度出發,思索有怎樣的機制,可以從第三方的觀點,有效並確實的阻止酒駕車輛肇事傷人,是故自現況觀之而論,似乎應有檢討與改進之空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按在重大社會事件發生後,近來確實有許多主張「亂世用重典」的口號,而進行修法的改革,如:內政部長李鴻源對加重酒駕刑責,近日亦表示認同。其謂,雖然這是司法問題,但他個人傾向罰則與刑責都加重,在國外酒駕視同謀殺。近日惡少酒後駕駛賓士車,撞死婦人,引起社會撻伐。其亦謂,已責成警政署積極、嚴格取締酒駕,絕不會鬆手。目前酒駕肇事的肇事者,往往依公共危險罪或過失致死罪移送,刑度最高兩年,難以符合社會期待。而國會部分,該等事件亦引起朝野立委關注,不分黨派有致一同的都提出不同版本要求修法,加重酒駕刑責。
二、惟,國家(此尤其指內政相關單位)有義務並有責任保護一般大眾之基本生命安全,縱然酒駕者為侵權人,但國家在特殊明顯的危險態樣事件下,仍有必要站出來維護人民的生命權此一基本權(即便此一侵害非來自於公權力自身),進而防免其受到來自於其它私人之嚴重與過度的侵害,此為憲法學者乃至一般大眾皆所贊同。
三、觀前述內政部的相關言論,發現其等似乎以為只要跟民眾站在同一陣線,一起吐個口水,踹個一腳並撻伐酒駕人士即已功德圓滿。這就好像清潔隊員將用具放置一邊,與里民一同叫罵環境髒亂難以忍受一般,實在令人感到匪夷所思! 身為本身就是負有解決這項問題義務的人員,內政部需要做的事情應該比上述都還要再多一些。訴諸立法課以重刑自然是治標不治本,因為酒一喝下,什麼樣的刑度在飲君子腦內應該皆已茫然,如此的設計,不過是為了滿足社會大眾應報的心理需求,不太具有實益,內政部自不應隨之起舞(可惜看起來內政部已經完成暖身了)。其應從一個更高的角度,更有利於解決問題的觀點出發,認真探究是否應設計相關如獎勵指定駕駛措施,飲食店家通報系統建立等等方法,用以追求真正阻止酒駕者成功上路,而非單純的等到肇事後才課以重罰,此顯然於事無補,徒增肇事方與受害方兩個家庭的不圓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