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業者管理辦法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05
案由: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網路使用者經常以匿名帳號散布不實言論,造成他人名譽權受損,雖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可訴究行為人刑事責任,並有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可得請求損害賠償,然現有之法規皆屬事後救濟,而無一套完整的事前防免措施,可行方式乃使網站業者為適當之言論刊登審查,作為名譽侵害之第一道防線。爰此,主管機關應盡速訂定網站業者相關管理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 網路乃現代科技之重要產物,提供人民一個實現自我、溝通意見之平台,並利於資訊交換、知識傳播,然弊端亦由此而生,亦即人民得藉由網路發表不負責任之言論,致使他人權利受侵害,其中尤以名譽權之侵害最甚。
二、 現行法規中,對於網路不實言論侵害他人名譽權一事,僅有事後救濟一途可供人民選擇,申言之,僅得透過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訴究行為人之刑事責任,以及民法侵權行為之相關規定請求慰撫金及回復名譽,然此種事後救濟規範於現今網路化社會中顯有未足,應盡速訂定事前防免規範,使名譽權得以受到更充足之保障。
三、 可行方式可針對網路業者要求為適度之言論刊登審查,避免流言、謾罵恣意散布於網路中。爰此,主管機關應盡速訂定網路業者相關管理辦法。故特此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