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再社會化與評估重返社會再犯可能性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12
案由:本院許委員忠信,針對現行體制對於性侵害犯罪人之再社會化過程有所缺失之情形下,使國人對於性侵犯回歸社會懷有恐懼。不定時被報導的性侵害犯罪人出獄後短期間內再犯新聞,更持續使民眾感受到人身的不安全。目前雖有刑法之強制治療輔助性侵犯再社會化,然未區分情節輕重、初累犯等因素,一律予以機械化治療,並顯然未能有效達到該等目的。爰此,本席主張法務部應對性侵犯予以分級分類,以達確實矯正與治療,並評估其重返社會之再犯可能性,確實保障國人之人身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現代刑罰思想不僅在懲罰犯罪人,更要求對於犯罪人之再社會化,使其從事生產勞動,為社會有所貢獻。我國刑法自受此一思潮影響,對於性侵害犯罪人之強制治療即為著例。蓋傳統之刑罰如監禁,未能矯正性侵犯生理上極度之性需求、心理上極端之性思想,故有強制治療此一制度。
二、強制治療制度之目的故值讚許,惟其成效不彰,究其原因在於,現行強制治療並未針對情節輕重、初累犯、被害人身分及年紀等項目,進行分級分類區隔治療,僅以粗略的大鍋炒方式,將所有性侵犯集中,未能有效達到強制治療之效果。
三、除強制治療外,性侵犯出獄重回社會應有過渡期。例如:派社工至性侵犯住居所事先評估調查,綜合判斷家庭及社區是否做足準備,性侵犯心裡是否調適達重返家庭及社會之程度。並非僅將犯罪者關入監獄,做象徵性治療再重新放回社會,本席建請行政院督促法務部儘速訂定具體辦法,特此提出質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