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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濫訴反成社會亂源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26

案由:本院許委員忠信,鑒於檢察官乃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人之刑事責任,回復社會秩序並實現公平正義,然而,現今檢察官經常未遵循刑事法最高原則—無罪推定,恃其身分權力濫行起訴,反倒成為社會亂源,法務部應盡速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檢察官乃代表國家訴追犯罪人之刑事責任,於起訴前主導偵查,起訴後成為刑事訴訟中之當事人,最重要者,其具有起訴與否之決定權。相對於法院受不告不理原則之拘束而處於被動實現正義之機關,檢察官得以積極、主動地調查犯罪事實,並決定起訴與否。

二、此外,刑事法之最高指導原則—無罪推定,不論為檢察官抑或是法院皆須遵循之,其目的在於維護刑事被告之權益,並避免國家訴究機關權力之坐大。再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條1項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即所謂兩面俱呈原則,申言之,若檢察官發現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事實,亦應提出而不得隱瞞。種種原則皆為尋求被告與國家間之平衡點。

三、根據法務部100年統計年報顯示,檢方起訴的定罪率僅56.2%,此即為檢察官濫行起訴之事證之一。檢察官既握有起訴與否之決定權,不論消極不為起訴抑或濫行起訴,皆對司法正義之實現有所妨礙,同時亦使社會處於不安狀態,成為社會亂源,法務部應盡速改善,故特此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