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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將保險基金用於公共建設投資實乃違法行為 刊載者:許忠信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28

案由:本院許委員忠信,鑒於行政院有意將保險基金運用於公共建設之投資,並以行政命令做為法依據一事,實乃違法行為,為避免系統性風險及尊重法位階,行政院應即刻停止此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依保險法第138條規定,保險業不得跨業經營,必須專注於保險實業,主要理由有二,一為經濟力不能過於集中;二為系統性風險,亦即,避免保險業吸收大眾存款,並投資於高風險事業,此種高風險事業之虧損數額通常甚為巨大,若果如此,保險人之保單勢必成為廢紙。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8條,即所謂之BOT (Build-operate-transfer),operate乃經營,保險業經營公共建設即違反保險法第138條不得跨業經營之規定。現保險業者稱其可不自營,而委由他人經營之,或依公司法第185條出租重大或全部營業之規範為之,縱使如此,仍然違反保險法第138條,蓋該條主要立法意旨在於系統性風險管控,也就是著眼於「虧損」二字,而非如何「經營」,若生虧損,將由全體保險人承受損失,使保險制度完全瓦解。

三、法有其位階,低位階不得牴觸高位階法規範,「法律」之法位階高於「行政命令」,行政命令與之牴觸者,無效。若行政院執意以行政命令准許保險基金投資於公共建設,將違反保險法第138條而無效。綜上,為避免系統性風險及尊重法位階,行政院應即刻停止此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