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案勝訴 政府應彌補虧欠
刊載者:陳其邁委員
刊載日期:2014/01/06
今天上午在內政委員會質詢內政部長李鴻源,上週五大埔四戶勝訴的判決出爐之後,李部長曾表示「高層對大埔案考慮朝不上訴做規畫」。我特別指出,強拆大埔四戶一案,是李鴻源接任內政部長後,101年7月24日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84次會議確定的,如果要追究責任,這是在李部長任內造成的悲劇,內政部淪為苗栗縣政府幫兇。
而內政部的責任,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新聞稿寫得很清楚,苗栗縣政府與內政部在正當法律程序上有疏失。因此我要求內政部不該還停留在「考慮是否上訴」,應盡速以行政程序進行補救,與四戶協商補償、協助尋求救濟,以呼應台灣農村陣線等社運團體「國賠、重建、修法、彈劾劉政鴻」的訴求。
我爰引都市計畫法第27條指出,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得以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內政部得指定機關限期為之,甚至必要時得逕為變更。也就是說,中央政府可以因應重大政策直接對都市計畫進行變更,例如我們高雄過去「95年變更港區、機場、高速公路聯外道路」和「100年變更學校用地為機關、公園及道路用地」二案,都適用都市計畫法第27條,因應重大政策迅行變更都市計畫。
大埔案的悲劇已受到全國矚目,更涉及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及財產權利,我要求內政部負起責任,變更都市計畫還地於民,一切於法有據。政府虧欠人民的,我們要政府一磚一瓦把家蓋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