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9
教文委員會 陳碧涵委員書面質詢
一、 有關核災最高賠償額度,修法理由僅以歐洲相關之條約及議定書作為
參考,做法欠完備,爰此,本席要求原能會針對此條文應再加上國際先進國家如日本、美國等國相關之賠償限額(或不設限額)作為參考,是否可儘速完成修正?
說明:
依行政院函送之「核子損害賠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24條之修正,將單一核子事故由原賠償限額四十二億提高至一百五十億元。修法理由,係按補充巴黎公約之布魯塞爾補充條約及一九九七年維也納公約修正議定書,均將單一核子事故之賠償責任限額大幅提高至三億特別提款權(SDR,一SDR約等於美元一.五元、新臺幣五十元),爰比照國際公約,提高本法賠償責任限額至約等同於三億SDR之額度,即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俾強化受災民眾之保障並適度與國際接軌。
此一修法參考為歐洲之國際公約,但有發生核災之美國及日本,其如何賠償、金額如何計算、有無必要訂定最高限額等等,對於本條之修法,應較有參考價值,因此,要求原能會針對此條文應再加上在國際上日本、美國等國家相關之賠償限額(或不設限額)之規定,做為參考,宜在一週內提出修正。
二、 請原能會提出專案報告,核一、核二、核三廠若發生各種相關核能災
害時,影響範圍分別有多大?「緊急應變計畫區」之半徑範圍在8公里、10公里、20公里、30公里時,需分別投入之經費與人力有多少?
說明:
依原能會民國101年3月之業務報告,「緊急應變計畫區」已於100年10月27日,由5公里半徑範圍擴大至8公里,相關之應變計畫、警報站、碘片貯備及發放、演習、民眾溝通宣導、緊急偵測計畫、集結點等等,勢必要投入更大能量,但都無具體說明,若發生核能災害時,真正會影響的範圍有多大,以及「緊急應變計畫區」的最適當之範圍。因此,要求原能會提出專案報告,核一、核二、核三廠若發生各種相關核能災害時,影響範圍分別有多大?「緊急應變計畫區」之半徑範圍在8公里、10公里、20公里、30公里時,需分別投入之經費與人力有多少?
委員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