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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勞工合理退休之機制_書面質詢稿 刊載者:楊玉欣委員 刊載日期:2013/10/0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下稱身權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合理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為此,本席曾多次召開各種會議與勞委會溝通協調,並於101年05月15日、102年05月03日二度臨時提案籲請勞委會應儘速依法行政,但勞委會皆無積極有效之回應。是本席再次提出書面質詢,並請勞委會於一個月內答覆:

一、身權法第47條規定,雖無制定罰則,但勞委會於該條實施後空轉將近6年,已屬行政怠惰,請勞委會提出重度及極重度身障者勞工合理退休之機制!

二、行政院衛生署(現為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及平均餘命基礎研究」成果報告第10頁明白指出,台灣身心障礙者平均餘命比一般民眾減少約30%,雖然部分障別平均餘命較同年齡一般民眾並無顯著差異,然重度以上身障者與一般民眾平均餘命差距甚大,他們準時繳錢卻沒有機會像一般民眾可以等到65歲退休時請領退休金。這種違反基本權利的差別待遇,該如何改善?

三、目前有身心障礙者合理退休制度設計的國家有那些?而這些國家的設計在障度規定上有何要求?我國可如何參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