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交通建設用地之路線部分多採立體使用方式發展,亦即如高速鐵路、大眾捷運系統、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其部分路線僅穿越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並未使用地面之土地。按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1項及大眾捷運法第19條規定得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但須發生因被交通路線穿越之私有土地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時,方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土地所有權。對於實際已遭交通路線穿越,超過個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時,卻未有相關補償機制,且相關法規也未對土地所有權人得否向主管機關請求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疑慮。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7號指出,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宣告「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1項相關法令「規範不足」,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修正,修正方向是當公共建設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超過地主基於「社會責任」應忍受範圍,形成「特別犧牲」,地主可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若逾期未完成修法,有關情形的地主,都可依本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鑑於此,本報告爰針對日益增多之交通路線穿越私有土地上下空間之權利保障面臨之課題進行探討,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建議如下,俾供委員問政參考:
一、穿越私有土地上下範圍不影響原使用者,得以補償及土地登記簿註記方式辦理。
二、土地徵收條例應配合大法官認為規範不足部分檢討修正,納入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動申請徵收事業必要使用土地上方及地下區分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三、現行土地徵收條例有關土地因興辦事業致不能為相當使用時,其土地徵收請求權及新增之未達不能為相當使用時之區分地上權之徵收請求權,宜一致定為短期效2年及消滅時效5年。
四、地上權徵收請求權之創設宜於土地徵收條例中修訂以能廣泛適用並落實人民財產權之保障。
五、經法案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檢視,本報告無涉及性別與人權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