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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發展自動駕駛車政策研析-測試階段之申請法制問題 撰成日期:106年11月 更新日期:106年12月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1424

近年來, Google、Apple、百度、Uber、Intel及汽車大廠 BMW、Audi、Tesla、Toyota 等眾廠商積極投入自動駕駛領域發展,技術上進展快速,如今包括美國佛州、內華達州、法國里昂、瑞士瓦萊、新加坡......這些城市的一隅,都可看見自動駕駛車路上測試的身影。台北市政府也在今(2017)年7月 27日啟動自駕巴士實驗專案儀式,於8月開始進行測試運行。從技術發展的趨勢研判,自動駕駛車在不久的將來會成為重要的運輸載具。然2016年2月一架Google旗下的自動駕駛車在加州與巴士相撞,自動駕駛車駕駛技術的潛在威脅漸受關注。而當自動駕駛車涉及交通意外時,責任歸屬問題國外已有討論,並研擬相關技術規範與法規。我國亦正在積極推動自動駕駛車的發展,相關情境預想、問題釐清與法規調適因應,是值得加以關注的課題。

爰此,由於自動駕駛車相關議題十分廣泛,礙於篇幅,本報告謹先從自動駕駛車之定義、分級、肇事責任未來立法方向進行分析,並就自動駕駛車測試階段之肇事責任所應遵循規範,在不另立特別條例前提下,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進行檢討,其餘有關保險制度、車輛資通安全及其他相關法制之檢討,留待後續研究。本報告重點如下:一、自動駕駛車政策法制化之立法方向。二、建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授權法律依據,以符合授權明確性的法律保留原則。三、建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有關自動駕駛車定義。四、探討有關自動駕駛車等級之重要性。五、自動駕駛車肇事責任歸屬立法方向。最後,提出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之具體建議,俾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