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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價格與持有稅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6年12月 更新日期:106年12月28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432
提高房地持有稅,或有轉嫁給承租人或買方之可能,但對於降低房地交易價格之幫助更大,且能減少閒置或低度利用之房地產,以落實「地盡其利,地利共享」之基本國策。但持有稅(地價稅與房屋稅)之改革不能僅止於課稅標的價格之合理化,與稅率之調整。而應使自用、非自住與閒置低度利用者之差別稅率足以減少囤房囤地現象,才是正確方向。否則,僅一味依照現行法制,提高稅率或調高稅基(房地價格),恐怕未能有效促使閒置房地產釋出,卻可能已先損及自住自用者。況且,地價稅及房屋稅既為地方稅,理應由地方政府自行立法與執行,以就此解決其財政所需,而不宜由中央立法地方執行。另為避免地方政府怯於課稅,扮演白臉,以致疏於制定合理房地稅制;同時為調整城鄉差距,不妨考慮就納稅義務人之房地產辦理全國總歸戶後,課以中央稅,然應許其於各直轄市及縣(市)已繳之稅額抵繳,俾免重複課稅,且前揭中央稅除為調整城鄉差距之用外,不得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