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防制相關問題之研析-以販賣毒品罪為中心
撰成日期:106年12月
更新日期:107年1月2日
作者:李麗莉
編號:A01434
毒品問題乃現今世界各國普遍遇到之難題。販賣毒品行為,尤其被認為是毒品問題中最值得處罰與非難之行為。本報告主要著重於販賣毒品罪重刑化問題之討論,不涉及死刑存廢之爭議。
我國對於毒品犯罪之立法方式,係以毒品分級一體適用毒品犯罪,因毒品分級方式與管制藥品直接連結,未考量毒品犯罪行為之差異性。毒品犯罪立法上存在不當情形,主要原因在於防制工作上,向來採「重刑化思考模式」,量刑空間過度僵化,僅著重於加重處罰之設計,缺乏對不法內涵較輕微案件減輕其刑之差異化規定。
而政府以「斷絕供給」作為毒品防制工作上之主要方針,依然以重刑化為手段,而忽略刑罰之比重與法定刑度,須以侵害法益程度具有合理之對應關係,其結果造成刑法整體規範內部價值不一致性。但 實務上大多數案件,法官並非僅依法條上單一毒品分級方式一體適用,仍會考量毒品數量、販賣次數、獲利金額等情況作為量刑參考。顯然實務工作者亦發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不合理性。但也造成相類似案件,因法官主觀價值判斷,而有不同判決結果,引發司法不公之質疑。
又毒品犯罪伴隨著高額不法獲利,為避免販賣毒品者為隱匿不法所得,政府應加強防制有關洗錢犯罪之工作,並加強跨國合作。應可參考洗錢防制法及刑法沒收新制,對於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交通工具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亦應予沒收。加強查緝販賣所得,減少毒品供應,才能有效降低毒品施用率。另因美國對於毒品犯罪處罰態樣多元,爰參考美國立法例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我國對於毒品犯罪之立法方式,係以毒品分級一體適用毒品犯罪,因毒品分級方式與管制藥品直接連結,未考量毒品犯罪行為之差異性。毒品犯罪立法上存在不當情形,主要原因在於防制工作上,向來採「重刑化思考模式」,量刑空間過度僵化,僅著重於加重處罰之設計,缺乏對不法內涵較輕微案件減輕其刑之差異化規定。
而政府以「斷絕供給」作為毒品防制工作上之主要方針,依然以重刑化為手段,而忽略刑罰之比重與法定刑度,須以侵害法益程度具有合理之對應關係,其結果造成刑法整體規範內部價值不一致性。但 實務上大多數案件,法官並非僅依法條上單一毒品分級方式一體適用,仍會考量毒品數量、販賣次數、獲利金額等情況作為量刑參考。顯然實務工作者亦發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不合理性。但也造成相類似案件,因法官主觀價值判斷,而有不同判決結果,引發司法不公之質疑。
又毒品犯罪伴隨著高額不法獲利,為避免販賣毒品者為隱匿不法所得,政府應加強防制有關洗錢犯罪之工作,並加強跨國合作。應可參考洗錢防制法及刑法沒收新制,對於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交通工具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亦應予沒收。加強查緝販賣所得,減少毒品供應,才能有效降低毒品施用率。另因美國對於毒品犯罪處罰態樣多元,爰參考美國立法例提出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