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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鐵路旅客運送遲延賠償之探討 撰成日期:107年4月 更新日期:107年4月19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胡文棟 編號:A01438
我國鐵路法對客運列車遲延的索賠程序沒有明確的闡述,消費者與鐵路機構是一種對等的消費與服務關係,惟多年來的這種客運列車遲延,維護的只是鐵路機構的利益,而漠視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顯然有失公平。按照我國民法債編相關法律法規,除有免責事由外,違約方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這也是本報告所討論的客運列車遲延救濟的核心內容。在國際鐵路聯盟(法文: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Chemins de Fer,UIC)實施遲延賠償前後,已有多個國家如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實施鐵路遲延賠償制度,事實也證明這些賠償制度有效地提高了相關國家鐵路運輸效率和鐵路運輸系統的信譽。我國鐵路法與鐵路旅客運輸損害賠償規定等都沒有涉及遲延法律救濟的具體規範,而民法雖涉及到列車遲延賠償問題,但條款卻須透過冗長民事程序求償,缺乏即時救濟之操作性。鐵路旅客運送遲延事件在高速鐵路及臺鐵都曾發生過,就高速鐵路部分,自2013年10月起至2014年7月幾乎月月遲延;而臺鐵更是不遑多讓,2014年2月28日曾嚴重遲延,造成6萬多名旅客行程受阻事件,其遲延救濟實有探討之必要性。
本報告擬探討之問題如下:一、我國鐵路旅客運送遲延之規範。二、國外鐵路運送遲延的立法例。三、鐵路旅客運送遲延相關議題之研析。作成鐵路旅客運送遲延賠償法制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