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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權機構設置類型之研究 撰成日期:108年1月 更新日期:108年1月17日 作者:翁栢萱 編號:A01466
聯合國1993年通過「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原則(簡稱巴黎原則)」,正式確立國家人權機構的權限與職責、設立的法律基礎、組成和獨立性與多元保障、運作方式、關於具有準管轄權的委員會地位的附加原則等重要準則,也激發了各國設置國家人權機構的浪潮。
2016年7月22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第22次委員會議,提出是否設置國家人權委員會方案及研議設置我國國家人權機構案兩案進行討論,決議我國應儘早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或國家人權機構,並應符合巴黎原則之業務、權責範圍及相關要求;並提出設置國家人權機構之三種方案:「完全獨立之國家人權機構、設置於總統府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於監察院下之國家人權委員會」,惟迄今尚未有人權機構後續的實質性規劃。爰此,本報告將各人權機構類型進行研析,並建議依聯合國「貝爾格勒原則」有關國會與國家人權機構的重要規範,做為本院委員未來審查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案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