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美國經驗探討我國未來推動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所面臨之相關問題
撰成日期:97年8月
更新日期:108年4月22日
作者:李惠卿
編號:A00578
近年來我國所得分配不均與貧富差距擴大益愈嚴重,中產階級逐漸萎縮,財富分配趨向M型化,社會出現了許多「新貧」與「近貧」人口,這些弱勢群體,若無政府的救濟補助,恐將難以脫離貧窮陷阱與貧窮循環的厄運,因此,新政府率先宣示將實施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亦即馬總統競選時所提出所謂的「468方案」,希望能藉此協助這些民眾脫離貧窮,並鼓勵失業者重返職場。
然「468方案」的構想主要是參考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扣抵制度」(EITC)為主要藍本,但由於「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在我國是全新的政策,以致各界對該政策在執行面上仍有所疑慮,故此,本文擬就美國所實施EITC之特性、發展過程、適用之規定限制、制度設計及缺失檢討,作一簡介,並參酌我國國情臚列提出研析意見及9點建議,期能供委員未來審查相關法案參考:
「468方案」所設計全年薪資所得的補助下限(貧窮線)36萬元,對於有2口人從事工作的家庭仍是有正面的鼓勵作用,原則上仍值得參採。惟在實際制定貧窮線時仍應審慎考量政府的財力狀況是否能夠支應、能反映各行政區塊內的異質性與家戶人口結構的差異性以及物價指數,一併納入參考。另各地區貧窮線門檻的差異不宜過大。
我國未來的薪資所得租稅補貼方案可參考美國EITC制度,其遞增階段的補貼率宜高,降低補貼之遞減率宜低,如此,整體配套方案乃能產生激勵工作誘因的效果。以「468方案」為例,仍應保留第二階段(高原平穩期)之設計。
社會救助法第5條對於「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之人口範圍」之定義、人口計算範圍與「468方案」所設計之「家庭總收入」對象有所出入,未來在制定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相關規定時,應先予劃分釐清。
以法律明定雇主有提供薪資證明之義務。
杜絕地下經濟以增加國庫收入、真實反映人民實質所得,以及避免政府資源的浪費。
優先健全稅制、充實財源後,再實施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
須與現行其他同性質之社會福利救濟措施整合全盤考量以避免資源重複與浪費。
須提防稅務行政成本過高。
應先建立財務監控機制以防政府財政惡化失控。
然「468方案」的構想主要是參考美國聯邦個人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扣抵制度」(EITC)為主要藍本,但由於「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在我國是全新的政策,以致各界對該政策在執行面上仍有所疑慮,故此,本文擬就美國所實施EITC之特性、發展過程、適用之規定限制、制度設計及缺失檢討,作一簡介,並參酌我國國情臚列提出研析意見及9點建議,期能供委員未來審查相關法案參考:
「468方案」所設計全年薪資所得的補助下限(貧窮線)36萬元,對於有2口人從事工作的家庭仍是有正面的鼓勵作用,原則上仍值得參採。惟在實際制定貧窮線時仍應審慎考量政府的財力狀況是否能夠支應、能反映各行政區塊內的異質性與家戶人口結構的差異性以及物價指數,一併納入參考。另各地區貧窮線門檻的差異不宜過大。
我國未來的薪資所得租稅補貼方案可參考美國EITC制度,其遞增階段的補貼率宜高,降低補貼之遞減率宜低,如此,整體配套方案乃能產生激勵工作誘因的效果。以「468方案」為例,仍應保留第二階段(高原平穩期)之設計。
社會救助法第5條對於「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之人口範圍」之定義、人口計算範圍與「468方案」所設計之「家庭總收入」對象有所出入,未來在制定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相關規定時,應先予劃分釐清。
以法律明定雇主有提供薪資證明之義務。
杜絕地下經濟以增加國庫收入、真實反映人民實質所得,以及避免政府資源的浪費。
優先健全稅制、充實財源後,再實施薪資所得租稅補貼制度。
須與現行其他同性質之社會福利救濟措施整合全盤考量以避免資源重複與浪費。
須提防稅務行政成本過高。
應先建立財務監控機制以防政府財政惡化失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