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後期之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8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3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A01482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依民國85年立法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及行政院核定之眷改計畫,以「蓋大村遷小村」方式,利用公有土地整體規劃興建住宅,更新老舊眷村並安置原眷戶。所需經費依本條例第8條規定,設置眷改基金,以眷改土地變產置產方式標售處分得款挹注基金。依行政院101年核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融資計畫」,國防部應於108年清償融資上限747億元,111年完成特別預算2,994億元額度結報作業及安置眷戶、眷村文化保存等綜合事務,至124年完成所有眷地活化處分作業,並自112年起至165年土地活化分得款繳交國庫。目前收回不辦理改建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土地有700餘公頃,僅300餘公頃為住商土地可依序處分,逾半屬公共設施用地及非都市計畫區土地,短期處分,殊屬不易。但主管機關若對於收回不辦理改建眷村土地,於尚未標售或尚無規劃運用者,消極靜態管理,或任其荒廢閒置,恐亦不符社會期待。
國軍老舊眷村融合多元族群文化,凝聚彼此愛國情感,涵融上百萬人的共同生活經驗與歷史記憶,是政府安定軍心、照護眷屬所建造的群居聚落,也是國家重要文化資產之一。眷村改建自本條例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0年,目前已進入收尾階段,隨著眷舍逐步騰空收回,全國眷村幾已拆遷一空,僅少數獲得保存機會,如何保存並活化將是一大挑戰。爰為完備法制,落實本條例首揭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之立法意旨、建構眷村文化資產永續發展機制及加強不辦理眷村改建及不適用營地土地之管理、維護,允宜透過法制之修正與調整,以確保法律效果之達成。
國軍老舊眷村融合多元族群文化,凝聚彼此愛國情感,涵融上百萬人的共同生活經驗與歷史記憶,是政府安定軍心、照護眷屬所建造的群居聚落,也是國家重要文化資產之一。眷村改建自本條例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已逾20年,目前已進入收尾階段,隨著眷舍逐步騰空收回,全國眷村幾已拆遷一空,僅少數獲得保存機會,如何保存並活化將是一大挑戰。爰為完備法制,落實本條例首揭照顧原眷戶、中低收入戶之立法意旨、建構眷村文化資產永續發展機制及加強不辦理眷村改建及不適用營地土地之管理、維護,允宜透過法制之修正與調整,以確保法律效果之達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