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常逃學或逃家」等去化虞犯談少年「行政、福利先行中介教育」修法方向之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9月
更新日期:108年9月23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孫晉英
編號:A01486
在2019年6月19日修正施行前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中,第3條列出7點虞犯事由,其中包含「經常逃學或逃家者」,除了觸法少年外,只要符合虞犯規定,便會將少年送至少年法院審理。在這點上,除在2009年時被大法官第664號解釋案中指出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外,在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審查意見中,亦曾建議我國廢除少年虞犯制度,增加轉向措施。
司法院大法官在2009年做出釋字第664號解釋,要求應限縮虞犯規定,建議除思考以司法途徑處理外,應思考以交付其他可資選擇適當福利或教養機構之「行政、福利先行」方式處理「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少年問題,使少年人身自由之拘束,維持在保護少年人身安全,並使法官調查審理得以進行之必要範圍內,實更能提供少年必要之教育輔導及相關福利措施,以維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
就理論上而言,少年會有「經常逃學或逃家」的情形發生,除了是因為家庭功能失調的因素所造成外;被矯正少年中最常被發現的3大障礙是:情緒及行為障礙、學習障礙與廣泛性發展障礙。有這些障礙因素的少年,容易表現出破壞性行為、叛逆、誤解社會訊息、挫折容忍度低及不專注等特質,而且都較一般正常少年容易自殺。特別是14歲以上有品行問題的青少年,更是最難輔導的一群。
「行政、福利先行中介教育」並非不可行,端看制度如何建立與落實。事實上,在我國亦有成功的案例,或許這些就是值得仿效的範本。本報告擬從「行政、福利先行中介教育」探討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等情形與虞犯相關修法的方向,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在2009年做出釋字第664號解釋,要求應限縮虞犯規定,建議除思考以司法途徑處理外,應思考以交付其他可資選擇適當福利或教養機構之「行政、福利先行」方式處理「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少年問題,使少年人身自由之拘束,維持在保護少年人身安全,並使法官調查審理得以進行之必要範圍內,實更能提供少年必要之教育輔導及相關福利措施,以維少年之身心健全發展。
就理論上而言,少年會有「經常逃學或逃家」的情形發生,除了是因為家庭功能失調的因素所造成外;被矯正少年中最常被發現的3大障礙是:情緒及行為障礙、學習障礙與廣泛性發展障礙。有這些障礙因素的少年,容易表現出破壞性行為、叛逆、誤解社會訊息、挫折容忍度低及不專注等特質,而且都較一般正常少年容易自殺。特別是14歲以上有品行問題的青少年,更是最難輔導的一群。
「行政、福利先行中介教育」並非不可行,端看制度如何建立與落實。事實上,在我國亦有成功的案例,或許這些就是值得仿效的範本。本報告擬從「行政、福利先行中介教育」探討少年「經常逃學或逃家」等情形與虞犯相關修法的方向,提供委員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