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文化資產保存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1月
更新日期:108年11月28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傅朝文
編號:A01494
私有老建築物因其文化價值,經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成為文化資產後,依現行法令,構成私有產權之重大限制。為此,私有建築物所有人往往採取破壞建築物之方式進行抗爭,導致文化資產的毀滅,除依法處罰外,政府應該採取措施以強化所有人之保存誘因。
首先,在容積移轉改革方面,由於現行有關容積移轉規定之成效有限,建議除公營事業外,私營事業營建規模達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者,其所辦理之容積移入,皆宜有「一定比率」為古蹟、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可移出之容積,並在一定條件下放寬接收基地之範圍,以強化文化資產保存的目的。此外,私有文資保存最困難者端在於缺乏經費,政府可以嘗試在在公務預算或文化發展基金之外另尋公益信託與文化遺產樂透彩等多元之經費來源。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所稱「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曖昧不明,易遭曲解為應得所有人同意,似有悖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宜予修正之。另按暫定古蹟係保護文化資產之重要制度,其現場勘查通知書應明白記載所有人之法律責任及相關補償,以避免暫定古蹟遭毀損之憾事一再發生。
最後,如果真正有心以文化立國,就必須在教育層面重視藝文教育,並建議主管機關將有形文化資產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
首先,在容積移轉改革方面,由於現行有關容積移轉規定之成效有限,建議除公營事業外,私營事業營建規模達一定樓地板面積以上者,其所辦理之容積移入,皆宜有「一定比率」為古蹟、考古遺址所定著土地可移出之容積,並在一定條件下放寬接收基地之範圍,以強化文化資產保存的目的。此外,私有文資保存最困難者端在於缺乏經費,政府可以嘗試在在公務預算或文化發展基金之外另尋公益信託與文化遺產樂透彩等多元之經費來源。另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所稱「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曖昧不明,易遭曲解為應得所有人同意,似有悖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宜予修正之。另按暫定古蹟係保護文化資產之重要制度,其現場勘查通知書應明白記載所有人之法律責任及相關補償,以避免暫定古蹟遭毀損之憾事一再發生。
最後,如果真正有心以文化立國,就必須在教育層面重視藝文教育,並建議主管機關將有形文化資產納入「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