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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之庫藏股制度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16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安怡芸 編號:A01501
庫藏股(treasury stock)係為公司依法將已經發行的股票重新買回,存放於公司而尚未註銷或重新售出者。由於庫藏股在買回過程中極易滋生弊端。例如公司有可能以非公正之價格買回股票,更甚者可能出現公司從事操縱市場及內線交易等事端。因此,我國對於庫藏股採行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基本原則。然而庫藏股制度仍具有相當多經濟上機能,世界各國立法例上亦有逐漸放寬的趨勢,我國證券交易法增訂庫藏股制度已近20年,雖於今(108)年修正,但實質上並無太大改變。爰此,本文擬先就庫藏股制度之外國立法例進行概述,再簡述我國針對庫藏股制度現有之規範建制,進而在考量我國國情及相關現況,就我國現行庫藏股之相關問題進行研析,並提出建議意見,如建議以股東會作為買回庫藏股之同意機關、放寬公司買回庫藏股之目的限制、建議縮短庫藏股處分期限,以及建議修正限制賣出庫藏股大股東之定義,以提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