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袋標示違規處罰法制問題研究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3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1507
為保障病人用藥安全及知的權利,醫師法、醫療法及藥師法等規定,醫院、診所、醫師及藥師交付藥劑時,於藥劑容器或包裝上未依規定標示之處罰不一問題。綜就相關規定析之,其罰鍰額度以醫師之2萬元至10萬元為最重,為醫療機構(1萬至5萬元)之2倍,藥師(2千至1萬元)之10倍。何況,依目前醫藥分業政策,調劑權原則上歸於藥師,交付藥劑給病人者,應亦以藥師或藥局為要角,醫師或醫療機構僅是配角。職是,前揭法律規定,對於藥師或藥局反而要求低於醫師或醫療機構之行政義務責任之差別待遇,豈非權重責輕,而有違權責相當原則?如此,是否產生違反平等原則等問題之疑義,值得探討。爰對於藥袋標示違規處罰等相關法制問題,透過檢視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9號等解釋理由意旨加以研究,以供委員問政或修法之參考。
本報告爰建議相關機關容應全面重新檢討相關法律規定差別待遇之目的究竟為何?並適當修正相關規定。此外,主管機關對於藥袋標示違規以處罰機構為原則等相關函釋,亦應通盤檢討其合法性。
本報告爰建議相關機關容應全面重新檢討相關法律規定差別待遇之目的究竟為何?並適當修正相關規定。此外,主管機關對於藥袋標示違規以處罰機構為原則等相關函釋,亦應通盤檢討其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