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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未辦繼承登記之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8年12月 更新日期:108年12月27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基勝 編號:A01508
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有助於消弭遺產分割登記之錯誤疑慮,並使土地登記免於失真。但現實生活中,卻可能因部分繼承人(1)有無不明(包括戶籍資料不備),或(2)下落不明(包括移居外國而失聯),或(3)怠於申辦(包括因繼承爭議而拒不配合或不知情),以致部分繼承人無從為全體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鑑於繼承登記是宣示登記,而非設權登記;且實務上為(1)回復撤銷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2)處理臺灣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登記土地,(3)依法院判決申辦共有物分割登記,(4)夫妻財產更名登記,及(5)清理日治時期會社土地,早有暫以已死亡之原權利人名義登記之實例,茲建議經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列冊管理之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由部分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時,得以部分已死亡之繼承人為登記名義人,以逐步減少未辦繼承登記之數量,俾早日完成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