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德國、新加坡管理網路假訊息散播探討立法方向
撰成日期:109年2月
更新日期:109年2月2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蔡琮浩
編號:A01510
隨著網路時代快速發展,社群媒體和通訊軟體已成為資訊傳播的重要管道,而自由媒體的存在及言論自由的可貴,是民主體制的重要基石,但由於假訊息的特性,讓其傳播速度快速,恐無可避免地傷害此一基石。目前世界各國在對抗假訊息的立法政策上,大致分為:國家干預(state intervention)、使社群媒體平台對第三方內容負責(make social media platforms liable for third-party contents)及用事實環繞(Swamping fake news with the truth)等3種方式。對於這個至今仍難以掌握的複雜傳播現象,我們應該有更多的探討與溝通對話,同時思考屬於我國的社會與傳播情境因素,才可能獲得正確的理解。因此,本報告希望透過立法政策的研究取向,從不同的面向多方加以檢視,並提出立法方向相關建議。
本報告認為假新聞與假訊息不同,管制假訊息的立法政策最困難之處是我們常難以明確區辨言論與觀點(opinion)的不同。本報告從傳播生態環境;錯、假新聞與訊息定義;重新思考網路中立性等問題進行探討,並從德國及新加坡兩個針對假訊息立專法管制的主要國家法律進行檢視後,提出包括避免侵害言論及表意自由,立法時應優先考慮管制的對象及闡述對法益侵害程度;從製造或傳布者意圖及產生之影響性區辨錯、假新聞與訊息,並為在法律上程度區別;訂立專法明確規範管制之對象、法律要件、程序與效果,並由司法機關審理;成立國家層級之專責單位管制與預防;要求網路社群平台公司建立簡便之多元查證機制;媒體素養教育宜明確入法;協助民間獨立事實查核組織(Third party)獨立運作並加強與業者之連結及立法要求媒體設獨立審查人落實自律機制以防範假新聞等建議,俾供委員參考。
本報告認為假新聞與假訊息不同,管制假訊息的立法政策最困難之處是我們常難以明確區辨言論與觀點(opinion)的不同。本報告從傳播生態環境;錯、假新聞與訊息定義;重新思考網路中立性等問題進行探討,並從德國及新加坡兩個針對假訊息立專法管制的主要國家法律進行檢視後,提出包括避免侵害言論及表意自由,立法時應優先考慮管制的對象及闡述對法益侵害程度;從製造或傳布者意圖及產生之影響性區辨錯、假新聞與訊息,並為在法律上程度區別;訂立專法明確規範管制之對象、法律要件、程序與效果,並由司法機關審理;成立國家層級之專責單位管制與預防;要求網路社群平台公司建立簡便之多元查證機制;媒體素養教育宜明確入法;協助民間獨立事實查核組織(Third party)獨立運作並加強與業者之連結及立法要求媒體設獨立審查人落實自律機制以防範假新聞等建議,俾供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