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中強制住院程序之修正方向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14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郁強、趙俊祥
編號:A01522
我國《精神衛生法》對於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經2位專科醫師強制鑑定、審查會許可後強制住院的規定。2014年8月20日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法第3條:「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第10條第2項規定:「未依前項規定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前,應優先適用公約之規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委員會於2014年對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2條作出最後詮釋,並認為應該要由「替代決定」移轉到「支持決定」,即協助本人自行決定,尊重其自主意願。2015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4條的綱領:身心障礙者的人身自由與安全」,綱領第6點,確認「公約第14條不允許任何人因實際的傷害或有傷害之虞而遭拘留,沒有例外」。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3條,上述解釋對我國現行《精神衛生法》之強制住院規定造成衝擊。
本報告引介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及德國之外國立法例,並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精神醫學倫理規範作一精要說明,經探討強制住院程序之相關問題後,提出《精神衛生法》之修正方向包括:審查會進行審查時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緊急安置期間僅能予維持生命最低限度的治療、強制住院期間得否拒絕治療應明文規定、增訂審查會主動定期審查停止強制住院之機制。
本報告引介日本、美國、加拿大、英國及德國之外國立法例,並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國際精神醫學倫理規範作一精要說明,經探討強制住院程序之相關問題後,提出《精神衛生法》之修正方向包括:審查會進行審查時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強制住院改採法官保留、緊急安置期間僅能予維持生命最低限度的治療、強制住院期間得否拒絕治療應明文規定、增訂審查會主動定期審查停止強制住院之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