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有關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復育規定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5月
更新日期:109年5月15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淑敏
編號:A01523
我國78年制定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83年全文修正,其後又歷經6次修正,以期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然近年來野生動物之棲地,常因各種道路及土地開發,形成不相鄰的小塊狀棲地,導致棲地破碎化,阻隔野生動物的自然遷移與物種的延續;加上氣候變遷急遽,生態環境正急遽惡化,許多物種瀕臨滅絕之危機,如目前雲豹已被宣布滅絕,而石虎、臺灣黑熊、白海豚、歐亞水獺及山麻雀等數量銳減,皆屬瀕絕物種。綜上,現階段除保育瀕危物種外,更須積極對瀕危物種之復育提出有效對策。本報告除探討目前瀕危物種復育問題,並提出須先釐清野保法中保育與復育定義之不同、野保法宜增列瀕臨絕種動物復育計畫相關條文、可參酌他國對於瀕危物種復育之作法、已有法律對於各類別之復育計畫有詳盡規範,野保法宜參照其體例納入瀕危物種復育計畫、重視氣候變遷之影響與瀕危物種棲地存續力評估及復育物種期能與經濟發展共榮共存,找尋最適切方案以避免發生扞格;並密切觀察美國瀕危物種法修法後恐引發之仿效骨牌效應等建議,俾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