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濕地保育法民眾參與機制之研究
撰成日期:109年6月
更新日期:109年6月4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吳淑青
編號:A01527
「濕地保育法」是臺灣在環境生態保育上,首次由下而上的立法,先有民間版本才有行政院的版本,並且立法過程中即有政府部門與民間人士溝通協調,才得以順利於102年6月18日三讀通過,亦即在立法過程中即有民眾參與的先進立法程序。在實質內容部分,第10條的民眾參與機制,使民眾對於重要濕地之評定、變更及廢止作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同時需將意見參採或回應情形併同審議結果,報行政院核定。但不論是公開展覽、舉行說明會或意見的參採回應,都只是程序上單向的意見表達,並未真正做到互動溝通、協調達成共識的階段。因此濕地保育法施行5年多來,濕地在劃設的過中產生許多抗爭事件,政府在妥協之下將部分範圍劃出,而遭環保團體質疑,為何濕地保育法通過後濕地面積反而減少,甚至有許多爭議性濕地,遲遲無法劃入濕地範圍受到保護,突顯政府在決策過中與民間缺乏溝通與互信,本報告針對濕地保育法中民眾參與機制的強化提出檢討,並提供修法建議,以供委員問政或立法之參考。
